一、参保人员办理住院程序
住院时凭入院证、身份证、填写完整的(诊疗手册)到医保科办理审核、登记。因急诊科住院时未提供诊疗手册就医的,请在24小时内办理医保手续,否则费用自理。以下情况除外:
1、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请先按普通患者住院,提供受伤证明并加盖所在居民居委会公章后,符合规定的再转入医保。
2.医保审核登记后,患者到住院收费处交押金办理入院手续。
3、入院后,请您主动向科室医护人员说明你的“医保”身份。
4、住院期间要24小时在院,未经医护人员同意不能随意离开病房,外出需请假。
5、出院时,请您携带出院证、诊断建议书以及押金收据先到医保科,再到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手续。
6、因工伤、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醒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
1、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一、二、叁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院机构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200元,本年度内第2次住院起付线减半,第叁次住院不设起付线。
2、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一、二、叁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60%、70%、85%。
3、药品、诊疗项目自费比例:参保人员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及药品个人先自付15%,使用进口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20%。
4、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叁、急诊费用手续办理
1、参保人员经急诊转住院时不得列入住院费用。
2、经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急诊费用经区居民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参保患者按就诊医院等级承担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四、转外就医规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批准转往省外住院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经批准异地备案后住院治疗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同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进行结算。
五、非定点医院手工报销所需材料
急诊住院报销: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汇总明细、出院证、诊断建议书、发票、医院等级证明、探亲证明(探亲期间的危,急诊病予于报销,其他不予报销)、诊疗手册。
住院报销(大学生):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汇总明细、出院证、诊断建议书、发票、放假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原籍地证明、医院等级证明、诊疗手册。
住院报销(新生儿):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汇总明细、出院证、诊断建议书、发票、出生证、诊疗手册。
门诊意外伤害:门诊病历、门诊发票、外伤证明、情况说明、诊断建议书、诊疗手册。
生育报销:住院病历复印首页、费用汇总明细、出院证、诊断建议书、发票、准生证、出生证、诊疗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