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接诊医师凭《太原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诊疗手册》和滨颁卡对患者身份进行识别。
2.离休干部行动不便需要家属代为开药的,在《非持卡人登记薄》上详细登记非持卡人有关信息,防止冒名顶替。
3.接诊医师应将患者就诊情况准确、完整、真实的记录在《医疗保障手册》内,不得简单写“病史同前”,病历记录要求字迹清晰、完整、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加盖医师名章及注明修改日期),同时注明就诊医院,否则离休干部在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院负担。
4.对于代开药的家属,接诊医生要在病历中写明情况,原则上只能开离休患者慢性病所需药品,不见患者本人不增加新药。
5.医院接诊医师开出的门诊处方、检查治疗单等应与门诊病历记载保持一致。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书写药品的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并加盖医师名章。
6.医生开具处方不宜迭加使用,不得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药物滥用等。
7.因危、急、重病急诊救治时,医院应在发票上加盖急诊章,否则费用由医院承担。
8.医院要严格执行《叁个目录》,接诊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用药、认真查阅病历,对在较短时间间隔内同一疾病重复开药或开出不同疾病的其他药品等情况,应严格审核。
9.门诊处方开药量:慢性病一种药品不得超过7-14日用量,急性病一种药品不超过3-5日用量。用量应按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署全名,加盖医师名章,如发生的费用不符合规定,将由医院承担。
10.医院不得诱导离休干部集中消费滨颁卡内的金额,如医院存在违规操作的现象,所发生的费用将由医院全额负担,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11.医院应有控制滥用抗生素及辅助用药的措施,应设有专人对离休干部处方进行审核,单日单张处方二级医院以下(含二级)不超过500元,如病情特殊情况需要超出时,应由医院医保科审批、备案、登记,并填写《门诊大额费用登记本》,除危、急、重病外,同日内只能在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2.若社保卡内金额使用完毕,则门诊就医由离休干部个人先垫资,然后在市医保中心报销,住院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