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办理住院程序
住院时凭入院证、社保卡、填写完整的(诊疗手册)到医保科办理审核、登记,再到住院收费处办理住院手续。因急诊未提供社保卡、诊疗手册住院的,请在24小时内办理医保手续,否则费用自理。以下情况除外:
(1)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请先按普通患者住院,提供受伤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符合规定的再转入医保。
(2)因参保单位欠费等原因造成无法在医疗机构正常住院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您先行垫付结算,在单位补齐交费后,再携带相关手续去医保中心报销。
2、入院后,请您主动向科室医护人员说明你的“医保”身份,并将《诊疗手册》交所在科室的护理站保管。
3、住院期间要24小时在院,未经医护人员同意不能随意离开病房,外出需请假。
4、出院时,主管医师应在您的《诊疗手册》上详细书写出院小结、治愈情况、带药情况、复查时间等,然后携带出院证、诊断建议书及押金收据先到医保科,再到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手续。
5、因工伤、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醒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
1、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一、二、叁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院机构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本年度内第2次住院起付线减半,第叁次住院不设起付线。(注:公务员起付线标准为60%)
2、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一、二、叁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人员分别为82%、86%、90%,退休人员分别为91%、93%、95%。(公务员在此基础上在职增加7%,退休人员增加4%)。
3、药品、诊疗项目自费比例:参保人员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及药品个人先自付10%,使用进口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20%。
4、转诊异地支付比例:转往省外住院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人员为77%,退休人员为89%。
5、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2万元。
叁、参保人员门、急诊费用手续办理
1、参保人员因急、危、重症转诊住院时,急诊医生及时完善门诊病历,并在门诊病历及门诊发票上加盖急诊章,嘱患者到医保科办理费用审核手续,列入住院费用。
2、经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在发生门急诊费用的定点医院报销参保患者按医院等级承担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3、离休人员的急诊费用按门诊费用报销。
四、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就医管理
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学习)的职工,可选择3所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经批准异地备案后住院治疗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同等级医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规定结算。